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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简要手册

作者:  xwlr8      发布时间: 2014-06-17 09:37:35     浏览数: 8734

一、基本准则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三)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四)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五)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六)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二、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七)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得私下授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

(八)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九)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其一次合计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均需登记;价值200元以上的必须登记后上交。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连同应当上交的礼品交所在单位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

(十)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十一)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十二)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十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的,所接受的礼金、有价证券,一律登记、交公。

三、财务、经商投资、引资、商业保险

(十四)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五)不准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十六)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七)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十八)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属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十九)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二十)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二十一)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十二)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二十三)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二十四)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兼职。

(二十五)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资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二十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十七)以下人员不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 1、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 2、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3、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

(二十八)禁止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用公款为工作人员购买各种类型的商业保险;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工资、福利规定执行,不得另外出台其他福利待遇规定。

(二十九)禁止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用公款为工作人员购买安康、养老等储金性互助保险,及其他互助保险中应由个人购买的保险(如女职工安康保险等)。

四、公务接待、娱乐、健身活动

(三十)不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三十一)接待中不得以任何借口上各种洋酒、鲍鱼、燕窝、鱼翅及茅台、五粮液等各种国产名酒。

(三十二)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

(三十三)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我市进行公务活动期间确需住宿的,原则安排在内部指定的宾馆、招待所,不准住豪华宾馆和涉外饭店。

(三十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去外地,到接待单位指定的内部宾馆、招待所食宿,不准住高档宾馆。出差到乡镇和基层单位,凡乡镇和基层单位有食堂的,一律在食堂用餐。

(三十五)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不准为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

(三十六)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农村基层进行公务活动,不准用公款在社会上经营性饭店用餐。

(三十七)不准在娱乐场所进行业务接待活动。

(三十八)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歌舞厅、洗浴中心等娱乐消费活动。

(三十九)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十)领导干部参加健身活动,一律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五、因公、因私出(国)境

(四十一)严禁索要、挤占企业事业单位的名额搭车出国(境)。

(四十二)不准假借自费名义、改变身份用公费出国(境)。

(四十三)不准异地办理护照。

(四十四)因公不准通过旅行社渠道出国(境)。

(四十五)不准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十六)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违反规定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

(四十七)党政机关要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访,一般考察和没有明确目的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要坚决制止。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单独组团出国(境)进行立法、司法、财税等领域的考察和交流。

(四十八)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未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不得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经贸活动。不得出国(境)进行股票发行的推介活动。不得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

(四十九)不得饶过其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其他地区、部门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审批双跨团组。

(五十)不得私送免费出访名额。

(五十一)不得将出访费用向其他参团单位摊派。

(五十二)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团组出国(境),一律不准向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摊派费用。

(五十三)领导干部出国访问,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不得接受国内企业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

(五十四)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五十五)副县(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办理报批手续。正县(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审核。

(五十六)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常驻国(境)外工作期满回国(境)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护照或出国(境)通行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

(五十七)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五十八)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在办妥因私出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要向所属地区和部门党组织报告并登记。

(五十九)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赞助。

(六十)领导干部不得在国(境)外办离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六、选拔任用干部

(六十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六十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六十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六十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十五)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六十六)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予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六十七)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政协章程的活动。

(六十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六十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七十)严禁通过拉关系、走门子,拉票、行贿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职级待遇。

(七十一)严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谋取私利,收受或索取贿赂。

(七十二)严禁突破职数、滥设职位提拔干部。

七、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

(七十三)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七十四)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七十五)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七十六)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七十七)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十八)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七十九)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能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十)省(部)、地(厅)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八十一)不准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八十二)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

(八十三)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八十四)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领导干部本人要向所在地区和部门党组织报告。其中,中央管理的干部在向所属地区或部门党组织报告的同时,要向中央组织部报告。

(八十五)对秘书加强领导和管理,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防止秘书以自己的特殊工作条件或借领导机关、领导同志的名义,乱拉关系,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八、住

(八十六)不准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压价购买住房。

(八十七)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和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

(八十八)不准用公款超标准为个人装修住房。

(八十九)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九十)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九十一)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买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九十二)从1998年底起,本市地方所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公务员住房补贴面积(指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九、公务用车

(九十三)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牌款项买车;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县(市)党政领导机关和单位,凡拖欠职工工资的不准购买小汽车。

(九十四)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牌号、外籍车牌号;未经批准不准用公款和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九十五)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

(九十六)正市级干部配备使用的工作用车,标准调整为排气量在3.0(含3.0)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市级干部配备使用的工作用车,标准调整为排气量在3.0(含3.0)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各区、县和市属部、委、办、局及其他党政机关使用的公务用车,标准调整为排气量在2.0(含2.0)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在2.0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原则上在本单位现有车中调剂解决。

(九十七)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公务用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按新标准报主管部门审批更换,避免造成浪费。十、通信工具、电脑

(九十八)各级党政机关不准用公款为工作人员安装、配备通信工具。

(九十九)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扩大通信工具补助费的发放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一○○)不准占用、借用或采取其他形式接受下属单位、服务对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通信工具。

(一一)不准在本单位报销通信工具的使用费用。

(一二)不准利用职权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通信工具使用费用。

(一三)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

十一、会议、庆典

(一四)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种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摊派会议费。

(一五)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到庐山、黄山、峨眉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一律不准借在其他地方召开会议之机到上述12个风景名胜区旅游。除上述12个风景名胜区外,各级党政机关召开的会议也不准用公款组织与会人员到会议所在市、县的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旅游。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

(一六)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省、区、市党政机关一律不准以办班的名义,到建在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的培训中心开会。

(一七)各级党政机关在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修建的疗养院、干休所,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的疗养、休养,不准以疗养、休养的名义到上述场所开会。

(一八)不准在娱乐场所召开会议。

(一九)庆典活动不准发放礼品和贵重的纪念品,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各种费用。

(一一)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加庆典活动要由负责安排领导干部活动的部门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应邀参加庆典活动。

十二、社团

(一一一)各级党政机关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一一二)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 1、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已经参加的,必须退出;已经担任职务的,必须辞去。 2、在职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由于统战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或者继续留任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要向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报告;需要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3、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要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倡导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 4、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5、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

十三、廉洁经营

(一一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

(一一四)四条八不准 1、不准把经营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 2、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3、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 4、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

(一一五)国有困难企业五条五不准 1、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企业重大项目的立项、重要人事的任免、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不准搞个人说了算。 2、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购买、建造住房,购买、包租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3、领导干部与广大职工的收入差距要适当,不准自行决定拉大差距。 4、不准借业务招待、开会等名义租用高级宾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5、不准到国外及外省市进行没有具体目的、一般性的考察、学习。

(一一六)五项规定 1、坚持重大问题民主决策,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 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 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一一七)兼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兼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兼职的,应由本企业、上级企业或主管部门严格控制,严格管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退休时(包括免职后,暂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在职时所任职务与兼任职务应一并免除。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兼职取酬,不得在兼职企业享受福利、待遇。兼职企业如果发给工资、奖金或者其他报酬,一律交付兼职领导人员本职企业,纳入企业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统一管理使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接受兼职企业违规转让、赠予的股份及红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由个人出资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合法持有股份,其红利不视为个人兼职取酬。兼职企业给予企业领导人员的股份及其红利应视为兼职取酬。

十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一八)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2、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3、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情况,制定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落实; 4、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领导和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一一九)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 2、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和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3、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4、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切实搞好教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执行谈话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6、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一二)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其他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级和本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部门、单位得到落实; 3、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单位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部门、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的案件,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4、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5、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一二一)党政正职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必须做到的五个亲自,即:亲自组织分解当年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一个成员的具体责任和各牵头单位、协作单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亲自主持召开两次以上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听取班子成员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研究和安排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阅批重要信访件,解决一、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亲自检查一至两个下属单位执行责任制的情况,对需要追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亲自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至少参加一个下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一二二)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切实做到三个抓好,即:抓好自己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的落实;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解决。

(一二三)牵头单位做到三个必须,即:必须结合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必须从自己的业务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作出具体安排,真正做到年初有布置、年终有检查、年底有总结;必须与各协作单位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尤其是责任追究问题。

(一二四)协办单位做到两个确保,即:明确协办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责任主体工作到位;结合自己的管辖范围、业务特点,确保协办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十五、民主生活会

(一二五)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1、会前根据上级党组织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同其他领导成员交心通气,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对领导班子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做到心中有数; 2、会上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承担工作中发生失误的领导责任,诚心鼓励大家对自己提批评意见。正确引导其他成员的发言,正确引导成员之间开展相互批评。 3、会议结束时,对民主生活会情况作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一二六)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一个一个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要明确具体,责任到人,狠抓落实。 每次民主生活会都要检查上次民主生活会后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问题解决的不好或没有解决的,要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改正。

(一二七)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应有计划地参加下级党组织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党委常委和政府党员领导干部,每年参加下级党组织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不得少于两次。

十六、个人收入申报

(一二八)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按规定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1、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十七、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一二九)县(处)级以上干部应按规定报告个人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和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应当向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十八、国有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一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职代会报告下列重要事项: 1、企业招待费使用情况。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项目,开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本人收入、住房、购房、装修住房,电话费开支,使用公车,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购买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以及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情况; 3、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包括企业兼并、出租、破产、拍卖、用工、裁员、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资分配、住房分配、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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